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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320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11-01 12:00:11
导读:  公安部日前下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向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的五种情况:对驳回...

  公安部日前下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向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的五种情况: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规定》要求,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规定》还要求,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对于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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