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审批机构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 |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审批机构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要求,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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