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生产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生产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识字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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