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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原则

 4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11 17:42:45
导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二)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二)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

(三)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其具体含义包括:

(一)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

(二)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三)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

(一)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二)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市场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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