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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申请人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提交的材料与办理流程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15 16:26:35
导读:简述申请人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

简述申请人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城镇低保 要求什么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 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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