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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依据和效力

 7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8 17:41:54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等。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等。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二、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三、农村宅基地转让的除外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2、下列转让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四、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办案实践中,宅基地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而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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