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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原则条件 商品房和一手房买卖条件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0-09 16:27:14
导读:房地产转让条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

房地产转让条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③一手房屋销售条件:  

关于一手房交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在销售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必须能够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④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⑤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上文提到的相关转让规定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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