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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6s广告语违反新广告法了吗 iPhone6s广告语惹祸苹果成被告要求3倍价格赔偿

 4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08 14:27:24
导读: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苹果6s广告违法侵权赔偿案件,该案原告是为律师,他认为苹果6s的广告词“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是虚假宣传,且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最新广告法的规定。因此,将苹果6s某销售代理商告上法庭。那么,苹果6s广告词真的违反了新广告法吗?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律...


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苹果6s广告违法侵权赔偿案件,该案原告是为律师,他认为苹果6s的广告词“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是虚假宣传,且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最新广告法的规定。因此,将苹果6s某销售代理商告上法庭。那么,苹果6s广告词真的违反了新广告法吗?下面律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侵权赔偿

  律师状告苹果6s广告虚假宣传

  因认为iPhone6s手机广告语“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系虚假宣传,且使用新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广州律师何某将苹果公司在广州的销售代理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其购买的iPhone6s手机做出3倍价格的赔偿。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何某在起诉状中称,他在被告官网上看到,iPhone6s的广告突出宣称该手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便下定了购买的决心,于10月10日在被告官网上订购了一台“金色128GiPhone6s”,购买金额为6858元。

  何某称,他使用后发现,iPhone6s并非如广告所言“处处都不同”,广告中并未指明对比对象是IPhone系列手机还是Android系列手机,即使与上一代机型IPhone6相比,iPhone6s外观基本没差异,技术参数上改进也很小,部分甚至未作任何改进。

  此外,何某认为,广告语中用词“唯一”、“处处都”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令禁止。

  何某说,他起初对“处处都不同”的广告语产生兴趣,以为iPhone6s会有革命性的改变,但结果让他失望。他后来发现,根据新实施的广告法,iPhone6s手机的广告涉嫌违规。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何某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为加大销量,不惜虚假宣传,要求被告按手机购买价格三倍赔偿其20574元。

  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向何干林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认为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登记立案。目前,被告尚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广告词

  新广告法对虚假宣传和极限用语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了,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宣传和禁止性极限用语都做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新广告法还规定了限制广告的极限用语,对使用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政府唯一指定的、政府权威的、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最新广告法涉及的范围极广,包括网络广告行业、实体广告行业、电视广告行业,移动广告行业,洗车,医药,医疗相关行业等众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均在政策范围内。因此,小编自此提醒各行各业的文案们,切莫为了吸引眼球而不小心触犯了新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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