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诉讼时效、仲裁、调解时限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 |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应当完成调解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5.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1年。
6.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1年。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5.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6.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8.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3.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4.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特别情况下最高20年,数罪并罚最高20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7.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l0.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l0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l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2.辩护人人数:1—2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3—7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5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3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0日内。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个半月。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6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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