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每天回家的时候,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比如……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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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沈阳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多年来咱不知道的这笔钱原来是业主自己的。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知识延伸:
物业公共区域原则性规定
《物权法》: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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