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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政策2014

 1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9-19 17:56:17
导读: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2、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2、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时点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2、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3、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衔接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五、资金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六、缴费年限计算

  1、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九、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十、信息查询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进一步完善部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支持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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