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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定解读(一):“讲故事”未来或被罚

 3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9-29 15:37:04
导读:   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于八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对草案作的说明,本次修法的主旨在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并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现行广告法于1995年施行。20年来,广告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定解读(一):“讲故事”未来或被罚

 

 

 

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于八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对草案作的说明,本次修法的主旨在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并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现行广告法于1995年施行。20年来,广告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许多规定被认为过于原则抽象,约束力不强,难以规范新出现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对该法大修的建议也被列入立法规划。

    虚假广告重定义:“讲故事”未来或被罚
    一审稿新增、补充的准则涉及长期争议纷起的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农饲种禽、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领域,并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一审稿还明确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几种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换言之,在广告界流行的“讲故事”、引用无来源统计资料和“科学研究表明”等手法,在未来将被直接视为虚假广告;而广告中提供的绝大部分信息也都须保证真实,否则同样可能被视为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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