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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标准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5-07-29 11:17:07
导读: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时理应区别对待,因此有很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这不仅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本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态度。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类,总结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分工...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时理应区别对待,因此有很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这不仅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本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态度。
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类,总结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有的分为正犯与从犯,有的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有的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有的分为主犯与从犯,有的分为首要、从犯和胁从。
上述两种分类标准各有利弊,以分工为标准,虽然比较客观地反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它没有揭示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不利于正确解决各自的刑事责任;以作用为标准,虽然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反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对他们量刑,解决其刑事责任,但它没有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对于一些犯罪人的定罪无法解决。
为了结合以上两种分类标准的优点,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虽然不是并列关系,但也能认为教唆犯就不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因此,我国刑法学上研究的是两类四种共同犯罪人,即一类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一类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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