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刑法中对主犯的规定,把此我们可以把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前者又称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后者又称为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 |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刑法中对主犯的规定,把此我们可以把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前者又称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后者又称为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有在犯罪集团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对于犯罪集团的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因此,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最后,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主要特征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所谓组织,就是指纠集、串联他人组成犯罪集团。所谓领导,是指率领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作出决定,指使、安排、调配犯罪集团成员的分工和犯罪活动等。
(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或其他主犯,这种主犯主要以下几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了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相区分,此处的主要作用应是指除了组织、领导之外的其他主要作用,如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犯罪中特别卖力的从事犯罪活动、罪行重大等。二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是指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如在共同犯罪中直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积极献策在完成共同犯罪中起着关键作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罪行重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等。三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规定,首要分子有两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关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存在广泛的争议,我们一般认为,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该属于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况:①在以首要分子为重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首要分子。②在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首要分子。③在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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