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查看更多>>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查看更多>>
法律对于熟人之间的某些案件已经明确规定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就明确规定了“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按此精神,对于熟人之间的案件适用刑...查看更多>>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法律赋予职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赋予其行使公权,就意味着其必须对国家的委托忠诚和诚信,而不可违背国家授予其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 根据国家权力理论及天赋人权的概念,公民组成国家...查看更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 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其次,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引...查看更多>>
通过对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即家庭原因、教育原因和社会原因。首先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还很不成熟,从出生开始,孩子首先接触的就是自己的父母。每一个孩子最初的人生观都是由父母所影响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仅包括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更包...查看更多>>
未少年之所以违法犯罪,除了他们的易怒性,易惹性和满足好奇心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不考虑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可怕性和危害性。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有的是不想考虑危害的后果。有的是不会考虑危害的后果。但不管是你不想,不会,犯罪结果都会随着犯罪行为的产生而产生,这些危害不会因为你不考虑而不...查看更多>>
当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文化程度较低,以闲散人员为主。主要包括来自农村的和城市中既不上学也不做事的未成年人。 来自农村的未成年人向往浮华的城市生活又不愿付出艰辛劳动,他们中有些人便开始寻求捷径来非法获取金钱;城市里不愿读书又无所事事的未成年人不工作、不劳 动,没有经济来源,再加...查看更多>>
之所以造成拐卖儿童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但是从社会效果来说,重刑反而得不偿失。所以治理拐卖儿童,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要加大警力和各地警方的...查看更多>>
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上的危害性上都是相当巨大的。正是有拐卖行为,才使得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流落他处甚至身心备受折磨和伤害,所以,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收买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比拐卖者而言小多了,收买往往是将被拐卖的儿童留...查看更多>>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查看更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查看更多>>
对强迫交易罪的法律处罚有哪些?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查看更多>>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查看更多>>
无论是从我国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规定来看还是对我国关于该罪的规定来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打击为毒品麻醉品制造提供原料,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制造毒品,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中应有毒品制造或提供毒品原材料之意, 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亦欲有供制造毒品之用,因为毒品原植物并非毒品,它本身...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种植本身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也说明我国刑法制定本罪的目的就是要打击制毒,持毒,而非种植原植物本身。 从刑法该条款规定本身...查看更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对嫖娼罪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对嫖娼的相关处罚规定。 嫖客的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拘留和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首先,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只要年满16周岁,无论危害是否...查看更多>>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 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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