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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三次驳回,六审终审判胜 汪东律师案例一

2015-02-12 23:02:49 | 汪东 | 27人浏览 | 0人评论

 

医疗纠纷三次驳回,六审终审判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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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三次驳回,六审终审判胜

汪东律师经典案例一

何玉娟、黄增文、黄增武、黄增华诉陵水县椰林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过三次驳回,三次上诉,终审判决患方胜诉。此案可见中国患方维权之艰难,“坚持”经常成为患方维权的主题。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何玉娟、黄增文、黄增武、黄增华。被告:陵水县椰林卫生院、刘统钰、陵水县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200494上午9时,原告亲属因“感觉不适、乏力、出冷汗”到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卫生院刘统钰医生诊所就医,诊断:上呼吸道感染。出现多汗、呕吐,后因血压“测不到”,肌注了两支肾上腺素治疗,未进行心电图检查,5点多刘医生才提出送县医院检查治疗。下午6点多被送到县医院,诊断为:1、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2、急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32型糖尿病?,晚9 点出院转海南省医院秀英部,当时已神志模糊,血压测不出,并“有呕吐咖啡样物”。门诊以“休克原因待查,急性呼吸衰竭”入院,查后确诊为“1、心源性休克(1)冠心病(2)心肌炎(3)急性左心衰。2、急性肺栓塞?3、肺部感染。4MODS(中枢、呼吸、肝肾、凝血)。5、多发脑梗塞。”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患者感冒后就医,一直接受被告治疗,被告存在延误诊疗等过错造成患者死亡,应当赔偿。

一审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原告缴费,原告异议认为应行医疗过错鉴定非医疗事故鉴定,且该鉴定属于被告举证责任,拒绝缴费,鉴定未进行。20051011日陵水县法院(2005)陵民初字第57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患方上诉,200636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37号裁定发回重审。

经三亚医学会鉴定认为诊疗有不当,但不构成医疗事故,20061123日陵水县法院(2006)陵民初字第50号判决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患者再次上诉,200732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69号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经第二次重审,陵水县法院(2007)陵民初字第28号判决第三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患者第三次上诉,20071212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451号终审判决被告陵水县椰林卫生院、刘统钰赔偿120230.4,并认为“仅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据不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不充分”,根据过失情况应承担60%主要责任。

总结: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专业性强和信息显著不对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和举证方式上存在特殊性,部分基层法院对此难以把握是本案经过6个诉讼阶段才结案的原因,本案海南法院适用医疗案举证倒置和区别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与医疗损害纠纷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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