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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概念的混乱

2015-02-27 21:20:12 | 汪东 | 35人浏览 | 0人评论

医疗事故概念的混乱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

事故(Accident),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是一种无法预估的、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事件。那么顾名思义,“交通事故”是指交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是指的事件本身,是无倾向的客观陈述,与责任分配无关,很简单。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医院手术死人了,还不能说是事故,要看医院有没有责任,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有责任是事故,没有则不是医疗事故,那不是事故是什么,没明确交代。《条例》“14 医疗机构发现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在逻辑上存在矛盾,按条例定义,医疗事故应由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不是医疗机构能够“发现”的。实践中有人叫医疗事件、有人叫医疗纠纷什么的,但都不准确,造成混乱。

《条例》沿用了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使得医疗事故定义不只是客观的事件,而被强加了主观的因素。可这主观的部分如何确定是个难题,使得“医疗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变成为一个复杂的、容易造成混乱的概念。与此相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上存在许多问题:1、条例中规定,不是医疗事故不予赔偿。作为行政法规,这样规定显然在立法上已经越权,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技术上做了处理,该规定实属无效。2、医疗事故规定了自己的赔偿标准,与法院系统的标准不一致,也是立法越权,无端制造了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混乱。3、建立了自己的损害后果等级标准和过错鉴定程序,与司法鉴定规定有别,增加了法院采信证据时的麻烦。

总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立法上问题太多,客观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混乱,应当废止。同时尽快就处理医患问题重新立法,不管叫什么名字,医疗事故的定义应当回归文字本义,象交通事故一样,责任认定是事故的后续问题,不要与医疗事故概念混在一起,这样才能捋顺关系,融入整个法律体系和文化体系。

20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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