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与非 _律师文集_汪东律师网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汪东律师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与非

2015-03-02 11:27:42 | 汪东 | 18人浏览 | 0人评论

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与非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进行,是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唯一途径。实践中,医患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常常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引导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起诉之后做的,那么该鉴定对纠纷解决会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条例》的初衷是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方案,以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纠纷的困难,使得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处理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依据。实际上,部分医患纠纷的解决变得快捷,当事人可以接受。但是,问题更多。

一、存在天生的缺陷。主要在三个方面:

1、鉴定专家包括鉴定机构人员与被鉴定医疗机构(涉案人员)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关系,老同学、老同事、原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千丝万缕。而且,这次你鉴定他,下一次可能他鉴定你,本身医学会也是靠各医疗机构交会费维持的,有利害关系。本人案例就碰到过医学会工资是由被鉴定医院支付的情况,也碰到过鉴定专家组长是我同学和同事的情况,难免不公平。

2、《条例》为行政法规,鉴定的规定没有过多考虑医患民事纠纷主体平等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举证倒置原则在鉴定中多无法体现。程序上就不公平,鉴定结论公平没有保障。

3、医学会不受约束。实践中,对医学会鉴定不满甚至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情况常常发生,但医学会不用负责,也没有被追究过。

二、多医学会执行不严。

1、医学会常影响鉴定结果。专家都很忙,大部分对鉴定程序规定不熟悉,具体事务(包括鉴定书起草)都是医学会具体操作,医学会人员很容易影响鉴定结果。本人案例中就有省级医学会人员主持市级和省级两级鉴定,并全程在场指导专家讨论的情况。

2、专家履行义务难。专家本职工作多较繁忙,参加鉴定的劳务费较低,很难要求专家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碰到复杂案例无法进行必要调查和深入研究,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经不起推敲。

三、法院采信难掌握。

医学会鉴定结论对问题描述往往含糊,多否定因果关系并认定不属医疗事故,造成诉讼时法官采信难,导致各种各样的判决。有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根据描述问题判患方胜的,也有过错多多但根据不属医疗事故结论判输的,也有改做司法鉴定在下判的。本人有个案例,行政部门因使用非法骨折内固定钢板导致原告等多人感染残疾已经对医院和药监局处罚,但两级法院仍根据医学会不属医疗事故结论判原告败诉,叫人无法释怀。

四、应予改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二元化,不利于解决医患矛盾,同时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将有关鉴定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适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2015-3-2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汪东律师

帮助过: 9

网站积分: 2015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8608930909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