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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延误诊治致死胜诉案 汪东律师案例六

2015-04-01 10:14:01 | 汪东 | 24人浏览 | 0人评论

心肌梗塞延误诊治致死胜诉案 汪东律师案例六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2015-3-20

一、案情简介

患者200825日(农历1229日)因感觉胸闷、呕吐、出虚汗等现象下午1点多疑心肌梗死到县医院急诊医生经查心电图报告为“窦性心率不齐、偶发室性早搏”,便告诉家属“没有生命危险,回家休息就会好转”,因患者仍然胸闷难受,患方要求做进一步抽血化验以排除心肌梗塞,但医生说“要验血明天再来”,当时医生办公桌上摆满糖果、饼干,医生护士边聊天边吃东西,对患者痛苦不当一回事。因患者说“总是感觉胸痛,气促”,见家属不放心,就要患者带去内科看看,因医生办公室关门,找不到医生,只好回家,到了晚上8点左右病人还是感觉非常难受,又返回医院内一科就诊,值班医生看了急诊医生的诊断结论后,又做了一次心电图检查(结果不详),就按胃肠炎给病人开了针药治疗,打完吊瓶后已经是深夜一点多,可病人感觉胸闷难受,王医生说:“针药要半个钟头后才有效果”,家属仍然不放心,不敢回家,只好在内一科的走廊病床上过夜。到了黎明前5点左右,家属发现患者呼吸困难,脸色苍白、嘴唇发绀,觉得不对劲,就赶紧叫醒当值医生和护士,要求给氧,当值医生说要办理住院手续才能输氧。办完手续5点半左右才输氧、抽血检查,早6点左右,医务人员发现病危,开始进行抢救,早8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主要诊断为“急性下壁、前间壁、前侧壁心肌梗塞”。

海口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1、为按规定书写和管理病历。2、对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未及时确诊救治。3、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但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按目前有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又可细分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是属于后者。

(二)、本案不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的精神,本案审理应具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被告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应当依法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关于医疗事故鉴定。

1、鉴定书中已明确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错)。

2、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书中说的是“无直接因果关系”,那就是说还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吗?不明确,不规范,没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效力。被告举证不能。

(五)、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调查,事实是清楚的:被告对急诊患者林鸿驹未能及时安排检查进行确诊,也未进行对应的紧急干预、处理,明显延误诊断和抢救近十个小时,使患者丧失被抢救生还的机会,最终导致患者因大面积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也是不容置疑的。况且,被告甚至连最基本的病历和重要检查资料都未能提供,没能履行其举证义务,其抗辩没事实根据,应承担败诉后果。

三、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定医院按35%承担赔偿责任(附判决)。

四、启示。

本案是过年期间,医生医疗违规误诊误治导致心肌梗塞患者死亡的案例。审理中涉及到有过错但不认定因果关系和医疗事故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还涉及到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问题,法院把握比较恰当,得出较公平的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得出的,有人说侵权责任法出来后医疗纠纷审理就没有举证责任倒置了,该观点是肤浅的。应该说举证责任倒置一直存在,只是范围要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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