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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输尿管碎石死亡案 汪东律师案例七

2015-04-01 9:57:19 | 汪东 | 7人浏览 | 0人评论

老人输尿管碎石死亡案老人输尿管碎石死亡案 汪律师案例七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 2015-4-8

一、医疗经过:

患者陈陈某某,男,69岁,2012-05-08因双侧腰部疼痛10年就诊农垦三亚医院,以1、双侧输尿管结石并双肾重度积水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慢性肾功能不全4、冠心病收入泌尿外科。查BCT示双肾重度积水,58日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缓,高电压伴ST-T改变。肾功能肌酐9.8、尿素氮216,血钾偏高。2012-05-14曾查肌红蛋白增高,2012-05-15 0800行“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至1030,历时2个半小时,约1000医生因患者胸闷不适曾向家属要心绞痛药物进手术室,说要给患者服用。记录术中取出左输尿管结石,右输尿管无法进入中上段而退镜并安返病房。回病房后诉一直诉胸部不适,医生要家属给心绞痛药片舌下含服。1150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心跳,但一直深昏迷,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转ICU抢救,病情继续恶化,1628报病危,2012-05-15 2220临床死亡。

二、律师(患方)意见:

(一)、本案术前准备不足,没有排除手术禁忌症。

本例为高龄冠心病患者,手术应十分谨慎,一定要仔细排除禁忌

症。本例高龄有冠心病心绞痛病史,8日心电图已不正常,14日肌红蛋白也明显升高,术前复查心电图并请心内科会诊一评估冠心病在手术中的风险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但医生不顾手术风险和医疗常规,贸然进行手术,结果导致心肌梗塞死亡。

(二)、术中没有进行心电监护。

本例高龄冠心病且麻醉的患者,手术中进行心电监护也是必要的。手术两个多小时,手术者和麻醉师对心脏情况一无所知,术中术后出现问题有其必然性。

(三)、救治不力。

本例实际上在10点钟开始就有心绞痛及心肌梗塞表现,但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会诊、没有及时进行相关确诊检查,在长达3个多小时里没有进行及时正规的心绞痛、心肌梗塞的救治。这也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四)、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1、术前没有重点提示发生心肌梗塞的风险。手术同意书中风险提示项全部打勾,与心脏手术可能没有两样。这样的告知不能算尽到告知的义务,因为它没有意义。

2、术中何时出现胸痛不适,心绞痛,以及采取什么措施,对手术有什么影响,均未向家属告知,甚至没有在手术记录单中记录。

3、患者十点多就有心肌梗塞表现,出现昏迷,但被申请人却是在下午两点多告病危,漠视患者知情权。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被申请人没有掌握病情、抢救措施混乱。

(五)、病历记录不规范,多处矛盾与和不实。

病历记录存在不规范、不真实、甚至伪造的情况。如首页中,基本情况无中生有,出生日期、职业、地址信息都是瞎编的;病案号涂改(267301267321?);病历中有两个入院日期;再有ICU的医嘱单却开着泌尿外科医生的医嘱,这都是不可思议的,病历没有可信度。按侵权责任法,应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

综上,被申请人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并导致患者死亡,应负相应民事责任。

三、达成调解。医院赔偿70800元。

简评:老年冠心病患者承受能力差,实施各种创伤性操作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遵守医疗常规,否则容易出现问题甚至造成患者死亡。实际上,老年人手术事故纠纷发生率是比较高的。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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