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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科手术不当死亡重审胜诉案 汪东律师案例九

2015-04-09 21:42:50 | 汪东 | 56人浏览 | 0人评论

脑外科手术不当死亡重审胜诉案 汪东律师案例九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 2015-4-9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患者王承丞因视物模糊半年,头痛2天到海口市人民医院就诊并入住被告神经外科(住院号0095957)。入院时患者神清语明,体检无明显异常,头颅MR示左颞叶占位性病变。头颅DSA示未见明显血管异常影像。诊断:左颞枕占位病变。12月3日进行“左颞枕瓣开颅、弃骨瓣减压、脑内肿物显微切除术”。术后的病理诊断结果是:脑动静脉血管畸形,不是肿瘤。术后出现左额顶、右顶硬膜外血肿,于2007年12月29日再行“硬膜外血肿引流术”,术后脑积水情况仍未解决,后于2008年1月10日出院,出院时患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言语不清。

出院回家后脑内积水越来越严重,右额肿块增大。又于2008年2月17日再次到被告神经外科住院,查见右额肿块大小10×15厘米,诊“左颞顶枕脑膜脑膨出”,并于2月25日于全麻下行“积液引流硬膜修补术”,手术历时7小时35分钟。手术后颅内积水仍未解决,先后又进行了三次腰大池置管引流术,效果不佳,于2008年5月28日再行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经医院同意于2008年7月3日暂行出院康复,诊断是:1、左颞顶枕脑膜脑膨出,2左颞顶枕骨颅骨缺损,3左颞顶脑血管畸形术后,4、交通性脑积水。共住院137天花费将近20多万元。二次住院共花医疗费近10万元,共做大小手术4次。    

第二次出院后患者因被告第四次做的颅内分流手术再次失败造成严重积水危及生命,在2009年2月24日再送被告医院救治,结果被神经外科拒收入院救治。只好抬回家于中医药治疗。结果于2009年5月23日晚死亡。起诉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后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二、律师(原告)主要观点:

(一)、被告存在过错。

1、术前准备不足。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

2、没有履行告之义务,侵害患方重要病情知情权和重大医疗措施决定权。

被告在术中发现病变范围较大,边界不清,可能切除组织较多,并发症发生率更高,手术的风险较术前预计的要大,此时被告应立即将情况告之患方,经患方决定后方可进行风险更大的较大范围的切除。但被告漠视患方知情权和决定权,擅自进行大范围脑切除,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医疗常规,严重侵权。

3、术中处理不当,切除脑组织过多,导致出现严重并发症。

4、被告拒收病人为严重过错。

5、被告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完整,不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和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鉴定结论:存在对病情重视不足、检查不完善的过失,不能排除对病情恶化有不良影响。鉴定人出庭接受咨询意见,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四、201312月,(2012)美民一重字第10号判决认为,被告存在告知和检查方面的过失且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确定2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74526.19元。

五、总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和法律问题较多,法官既要尊重专家的鉴定意见,又要对鉴定结论进行积极的审查。本案法官以积极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审查鉴定结论,发挥了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对鉴定结论没有参与度问题和尸检问题没有消极回避,而是依法作出合理的认定并形成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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