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认定是反补贴调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区分为实施正当的经济社会政策而给予的补贴以及具有扭曲国际贸易,剥夺其他国家合法贸易机会之补贴的关键。我国的新能源补贴应当符合SCM协议设定的专向性认定标准。下面律法网为大家介绍新能源补贴的相关问题。一、法律的专向性与事实的专向性根据SCM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为... |
认定是反补贴调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区分为实施正当的经济社会政策而给予的补贴以及具有扭曲国际贸易,剥夺其他国家合法贸易机会之补贴的关键。我国的新能源补贴应当符合SCM协议设定的专向性认定标准。下面律法网为大家介绍新能源补贴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的专向性与事实的专向性
根据SCM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特定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
1、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于专向性补贴。
2、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或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3、如尽管因为适用相关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它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特定企业使用补贴计划、特定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特定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适用本项时,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
二、对新能源补贴给予特别豁免——以渔业补贴为对照
尽管不可诉补贴制度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恢复,但各方依然可以从遏制全球变暖的紧迫性出发对新能源补贴给予特别豁免。理论上,这类豁免符合GATT贸易规则中第XX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开发新能源技术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遏制全球变暖,故可以理解为第XX条(b)款所述“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使用新能源产品可以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同样符合第XX条(g)款所述“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现行WTO框架内还存在一些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但各国出于产业政策需要而未完全禁止的补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渔业补贴:随着渔业资源日趋枯竭,渔业补贴对于促进本国渔业发展的作用遭到了广泛质疑。为了保护地球的资源和环境,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其公布的SCM协议修订草案中特别增加了附件八(渔业补贴),禁止某些有助于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形式的渔业补贴,但仍然为“成员方降低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以及改善海洋野生捕捞作业的环境条件之用”的渔业补贴设定了一般例外。
三、给予国内消费者补贴
补贴对产品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新能源产品的国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将国内市场作为新能源产品的主要利润增长点,可以有效防范新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我国新能源汽车为例,2010年6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明确要求给予购买纯电动车的私人消费者每辆最高6万元的补贴。同时,购买电力混合动力车的消费者也可获得每辆最高5万元的补贴。这一扩大内需的补贴政策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增添了动力,也有助于实现我国的减排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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