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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

 9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19 16:15:03
导读: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因此,对于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为被告。...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因此,对于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为被告。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差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59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人单位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他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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