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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张力性气胸死亡医疗赔偿案 汪东律师案例四
海南医疗律师汪东2015-3-15
春节期间,卓某某交通事故中被撞断数根肋骨后送保亭医院救治,一个多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并已获得相应赔偿。律师审查病历后认为医院违法外伤急救原则,未第一时间处理张力性气胸导致伤者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亲赴保亭医院与院领导交流,最终院长认可律师意见,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委托人满意。现实中交通事故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当事人一般不会想到医院责任,特别是抢救时间短的案例,其实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事故的不少,本案是较典型的案例。以下是该案《律师函》。
律 师 函
保亭县人民医院:
关于卓某某在贵门诊死亡医疗赔偿纠纷案,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死者妻子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其同贵院协商和进行诉讼。经过对本案的调查、分析,为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现就本案有关医学及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抢救过程。
患者卓某某因车祸受伤2008年2月11日20点20分由救护车送到贵院门诊。接诊时,患者胸腹疼痛,伤程中无不省人事,无呕吐。查体,血压60/40,脉搏63,神志清楚,右锁骨、右4-8肋骨骨折征,诊“多发性骨折”,予格林氏液500毫升和5%GNS500毫升静滴治疗,并行头颅CT,胸片和B超检查。胸片检查见右侧锁骨骨折、右侧第4-8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皮下气肿(实际上胸片显示明显纵膈左偏,表现为张力性气胸)。后行头颅CT和B超检查无异常,做完B超后,22点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即行复苏抢救至22点25分停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
二、抢救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创伤急救基本原则。
创伤急救基本原则是:面对严重“复杂伤情时,应优先解除危及伤员生命的情况,使伤情得到初步控制,然后再进行后续处理,并尽可能稳定伤情,这转送和后续确定性治疗创造条件。”(摘自《外科学》教材)。
本案是严重车祸多发性肋骨和多处严重骨折的患者,存在大出血和张力性气胸的可能性极大,该两种情况都可能短时间内危及生命。这是外科常识,医生应当第一时间去确定和排除大出血和张力性气胸的情况并进行紧急处理。本案医生却仍然按部就班,象处理一般病人那样只是象征性输液并安排胸片、头颅CT和B超检查,没有任何相应的抢救措施。显然医生对患者没有进行基本的检查,对伤情没有基本的判断,对创伤急救的基本原则完全没有遵循。抢救措施没有次序,没有轻重缓急,抢救是盲目进行的。从20点20到22点一个多小时里,只进行了没有意义的输液和例行检查,检查一完,伤员也救不回来了。从整个过程看,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是张力性气胸和大出血。这两种情况在临床上都是较容易观察和判断的,在二甲医院大部分都是可以抢救成功的,尤其是张力性气胸,完全可以抢救成功。但贵院在一个小时四十分钟的时间里却没有采取一项有针对性的抢救措施。构成重大医疗失误(过错)
(二)、病情观察不细、抢救不及时。
对一时难以诊断明确的伤员,在对症处理过程中,要密切观察,争取尽早确诊和抢救。本案抢救的一个多小时里,如果医生负责任,完全能够及时注意到病情的变化,在伤情恶化时,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如输血、止血,张力性气胸穿刺排气或闭式引流,患者仍有被抢救生还的机会。实际上,胸片一出来,大出血和(张力性)气胸也就明确了,应当立即实施输血、止血,张力性气胸穿刺排气或闭式引流等救命措施。可医生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对伤情危险性没有充分的预判和没有足够的重视,还去安排进行其他检查,失去了这最后的机会。
综上,在抢救卓某某的过程中,贵院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以致卓某某完全失去了被抢救生还的机会。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过错),并与卓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律师认为,贵院有义务对自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也有义务来协助解决死者家属未来生活的困难。请求贵院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社会负责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充分重视并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本律师真诚希望贵院能与委托人友好协商处理本起事故,避免事态激化和扩大,造成双方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贵院收到本律师函后,请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直接回复委托人。谢谢。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东
200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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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电话:13976222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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