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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用药不当死亡案 汪东律师案例三

2015-03-13 14:31:40 | 汪东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精神病人用药不当死亡案

——汪东律师经典案例三

翁某某住海南省安宁医院期间突然死亡,律师接案后审查病历资料后认为医院在使用碳酸锂等毒性较大药物时没有按医疗常规进行必要的监测导致药物中毒死亡。经与医院交流,院方接受律师观点,协商处理了该纠纷,赔(补)偿了十多万元。以下是给医院律师函。

 

海南省安宁医院:

关于翁某某(住院号1821)在贵院住院期间突然死亡要求贵院赔偿(补偿)一案,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已接受死者家属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代其同贵院进行交涉。为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现就本案有关医学及法律方面的意见发表如下,以供交流、参考。

一、贵院用药存在明显不妥。

贵院使用的几种药物氯氮平、喹硫平、阿普唑仑和碳酸锂都是对心血管有较大影响的药物,合用会增加毒性,在老年人、心脏病人更应慎重,尤其是碳酸锂治疗窗窄,常用治疗量与中毒量接近,在老年心脏病人有一定危险性,在某些精神病学专著中甚至是属于禁忌征的。对有心脏病的病人使用碳酸锂时,所有权威专著都要求有心电图监测和血锂浓度监测。

本案患者正是老年人、严重心脏病、多种精神药物合用,药物中毒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所以锂浓度的监测及心电图监测十分必要。但贵院在危险使用上述药物时却没有进行上述必要的监测,甚至未见任何心电图检查资料,护理记录中也没有心电图检查的记录,患者心脏情况如何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认为贵院在药物使用上存在重大失误。

二、其他问题。

(一)、贵院病情观察的抢救措施也有问题。目前资料不全,暂不赘述。

(二)、贵院有关病历资料记录严格来说还有不少问题,并有重新整理过的迹象,按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原则,贵院难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这在民事诉讼举证程序角度,对贵院都是不利的。

三、关于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结论是:第一、翁某某患有严重冠心病。第二、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严重心脏病的存在更加证实上述用药不当和病情掌握方面的问题。而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正可能是药物不良反应或中毒的结果。该鉴定应该是贵院医疗过错的证据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综上所述,贵院在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与患者死亡也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另一方面,患者死亡对家庭的打击也是沉重的,整个家庭也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两个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立即出现的危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家属方并没有采取任何不理智的方法和提出非份要求,只是希望医院能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所律师望贵院能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和人道主义的角度重视家属的请求,尽快与家属协商解决有关补偿问题,以免事态扩大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家属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包括委托本所律师提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恳请贵院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本律师或与家属联系协商处理有关事宜。谢谢。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东

 

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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