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成功辩护案例——免于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成功辩护
(2016-06-21 21:59:15)[编辑][删除]
标签: 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 分类: 律师实务 |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对方在其姐姐的房屋墙脚边挖了一个水坑,对房屋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被告人试图帮助姐姐在墙脚边浇注水泥,保护房屋的安全,这是案发前被告人的目的,后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后,没有这样的一个案由,就不可能有本案的发生,根据辩护人所知,被告人在他所在的村里是属于非常诚信的人,从来也不与人争执,完全靠诚实劳动谋生。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对社会其它的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没有侵害的意图,当事人经处罚和教育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完全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二、一时冲动引起的犯罪。本案发生时对方纠集了大量的人员,根据本案收集的照片和我方提供的证据,有不少的人参与了斗殴,被告人是在自己外甥女和姐姐被人推到水坑里,被害人用洋锹打人时才用洋锹杆打了他,如果,不是处于自己的亲人被人殴打的特殊情况,被告人不可能动手打人,也不可能出现本案的犯罪。本案虽然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一个参与打架的人愿意承认自己来参与打架,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特别是照片表明)有数十个对方叫来的人参与了本案的活动,同时,侦查机关的笔录存在明显的问题,其中,有数人的笔录称被告如凶神恶煞一般地冲出用锄头打人,没有恶因也没有起节,明明在菜地里躺着两个女人(照片中有一个被告的姐姐,一个被告的外甥),也不问问她们到底为什么躺在菜地里?这样的笔录直接让人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被害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过错。虽然被害人称自己没有过错,是来做工的,但是明眼人都明白,这个地方有什么活可以做,他又拿洋锹做什么,其实,我方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自己参与了斗殴,殴打被告人的兄弟,被告人才被激怒,一个不会打人的人也冲上去拚了,其实,这样的陈述才可能真正地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一个人不分青红皂白冲出来就去打一个民工,可能吗?斗殴引起的另一方也有明显的过错,你好端端地到别家墙脚下去控什么水坑,要挖就直接在自己家墙脚下挖好了,挖得越深越好,把自己家的墙脚挖倒了更好,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的意思,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不可能有积怨,也没有今天两家的悲剧,其实两家其实没有一家是赢家,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自村的人不亲近,打架斗殴实在不应该。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前后一致,没有避重就轻的情况,也没有违背事实的情况,虽然,对有些犯罪事实记不得很清楚,但其对基本事实是坦白承认的。
五、被告人的一惯表现好。李XX有正当的职业、无犯罪前科、无其它违法的记录,他家上有老、下有小,他的劳动收入是家庭的主
要生活的来源,对其拘押会使家庭陷入严重的困境,不利于教育改造被告人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免于刑事处罚对其它的社会公众不具有危险性。
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得到了协调解决。经有关部门的协调,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与本案相关的人员的赔偿问题已经得到了一揽子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已经撤回,对此,辩护人也请求审判长予以考虑。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化解社会矛盾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为宗旨,用尽可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本案李建阳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完全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张文江律师
二〇一年 月 日
附注:经本人辩护,该被告人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