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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

作者:张文江  发布时间:2016-06-08 23:36:15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不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得不到及时履行,少数义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拒不执行调解书,因为,他们知道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会构成犯罪,但不履行调解书则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不在此列,所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书,并不会构成本罪。

    判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同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我国法律中均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解决的都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体问题,在我国裁定书解决的一般多是程序性的问题,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远少于调解书,拒不执行判决书和裁定书会构成犯罪,拒不执行调解书却不构成犯罪,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主观恶性,同样或者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法院调解的案件数量明显多于判决),同样的犯罪客体(国家的司法审判秩序和尊严),怎么会一个犯罪,另一个却不构成犯罪呢?在法理上很难说得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漏洞,也可以说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堂堂大国的《刑法》法理之不严密、不合逻辑让外国人看了不免会当作笑话。这样奇葩的规定,在现实中也助长了拒不履行调解书的不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大多法院不将拒不执行调解书当作犯罪处理,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来了个曲线救国,先作一个执行解调书的执行裁定书,然后,再将拒不执行裁定书的行为套进《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罪处理,这样不但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还存在着一个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这样“曲线”定罪量刑,同时,在法理上也极不严密,按照《刑法》的原则可以直接规定的犯罪为什么要走这个弯路,绕一个大圈子再来个变相定罪,既然,拒不执行调解书不犯罪,那么拒不执行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的从属于该调解书的裁定书在法理上也很难被认定为犯罪,因为执行裁定本身从属于相应的调解书,为执行调解书而作,调解书是本,调解书执行时作出的裁定为末,并不成之为独立的法院生效裁定书,违反调解书不犯罪,违反从属性的裁定书当然也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明显就是本末倒置,法理上根本不能自圆其说;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严重影响法院对调解书的执行效力,公众都在说现在法院执行难、执行效力底下,拒不执行不构成犯罪的调解书也就更加困难了,故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无论在法理上和实际生活中均造成了重大的负面的影响。 

    针对《刑法》第313条在法理上引起的混乱及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对《刑法》第313条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书参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定罪量刑。”以快速解决该条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引起的混乱和纷争;待《刑法》修订时,将第313条的内容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终从理论上解决法理的严密性和逻辑性问题,同时,最终解决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的重大负面影响;在日后国家立法中应当更加谨慎和严密的复核程序,防止类似的问题的出现。

    大国的法律应该是非常严密的,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中类似的差错不在少数,我们希望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部门立法或者解释能够更加谨慎严密,应当避免常识性的错误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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