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失职者和无法定职责的诉讼代理人,纪委该该处分谁? _律师文集_张文江律师网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张文江律师网

http://zhangwenjiang.1148.cn

律师文集

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当前时间:

违法失职者和无法定职责的诉讼代理人,纪委该该处分谁?

作者:张文江  发布时间:2016-06-08 23:34:32  77人浏览 0人评论

1.申请人按法院的要求并按国土局领导的意图在法院的执行物资交接单上签名是不得已而为之——无职守却不得不完成的工作。因申请执行人是国土局,法院为了报结案件,在没有实际执行和交付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单位在执行财物交接单上签名,经请示领导后,领导为了国土局日后请求法院执行不因此而产生负面影响,要求申请人去法院签收,申请人按领导意图去法院签了交接单,我们认为法院是要先走完程序,然后,会完成对违法建筑的实际执行并交付违法建筑,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只要叫当事人签这么一个交接单就完事,国土局申请执行就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申请人也就无须签字;在法院和单位领导两个强势主体之间,申请人处于不得不服从的非常弱势的地位,申请人完全是出于不得已,申请人当时没有任何玩忽职守的主观故意,事后,向领导作了汇报了上述情况,在领导没有进一步指令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没有实施保管执行财产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在法院还没有进一步实际执行和真实交付罚没建筑的情况下,本人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做的都已经做了,申请人从中虽然不一定全对,但至少也难以达到玩忽职守的程度。

2.法院没有完成违法建筑的实际执行和交接,是国土局无法真正接收和管理违法建筑的主要原因——有职守但未履职之一。签交接单时,法院没有进行财物交接(如到现场交接房屋或者钥匙),是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的严重违法失职,罚没建筑根本没有执行到位,就现在看来法院就不能要求申请人签交接单,其实,国土局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也没有接收执行标的物的授权,按法律规定没有接收财物的特别授权,申请人也无权接收违法建筑。没有接到违法建筑,国土和国资部门就无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违法建筑,这并非申请人的签名引起的过错,而是法院为了结案,违法做表面文章但没有实际执行和交付之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纪和违法的后果,可是,最后担责的却无缘无故地变成了无执行权又没有控制过罚没建筑的申请人。

3.国资管理部门作为罚没违法建筑的职能的管理主体拒绝接收也是问题的所在——有职守但未履职之二。罚没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国资管理部门才是罚没财产的管理和保管的职能部门,国土局曾多次函告国资管理部门,要求接管罚没的违法建筑物,但国资部门均没有接收,也没有回复,这是罚没违法建筑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的原因所在。国资部门

4. 市政府是有权力和能力指令国资部门接收罚没违法建筑的机关,但也没有尽职——有职守但未履职之三。国土局无权要求国资管理部门接收罚没财物,如果,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市政府领导会同国土和国资两个部门,市政府直接出台文件或者责成两部门出台罚没的违法建筑管理的共同文件,建立相应交接机制,在法院通知交接时,由国土函告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直接到法院签名交接罚没违法建筑,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环节,还可以做到真正的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能——国资的管理直接接收管理罚没财产。

5.罚没了仍被违法者继续占用和以罚代批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改变这种具有普遍性无序状况的职责是相关的国家机关——有职守但未履职之四。事发多年之前,当时达不到现在的罚没财产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兄弟县市罚没违法建筑的管理也存在同样的状况,在全国范围也有普遍性,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众所周知,我国有太多的人在吃干饭,但只有很少的人在力求解决深层次的机制、规则和秩序问题,解决这种无序状况的职守在于上级政府和国家审判机关(政府不该没有明确的罚没建筑管理规范,法院不该如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形式主义的执行),而不是申请人那样的无能为力的小小个人,就如几年之前业务招待是行政机关可以大行其道的事,当时又有多少人大声疾呼,终没有任何作用;习总上任后,公务招待顶层设计的制度建设完备了,就很少有人敢于用公务接待之名,行铺张浪费之实了,如果,用今天的制度去套用多年前的情况,处理结果就会产生明显的偏差。

6、国家对罚没违法建筑没有保管和处理的制度顶层设计——有职守但未履职之五。当时,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内对违法罚没建筑如何交接、保管、处分都没有明文的规定,造成各地对罚没违法建筑出现众多的处理方式,长期让违法者继续占有使用便是一种占比很大的方式,顶层设计的缺失造成的问题,不应该由全部申请人这个小小的承办人承担,有完备的顶层设计就不可能有申请人“玩忽职守”。

7、本案的处分保护了特定的存在明显违法失职的当事人——放了西瓜罚了芝麻。该执行没有实际执行和交付违法建筑的法官,该接收罚没违法建筑而拒绝接收的国资部门相关责任人,该责成国资部门接收和管理罚没建筑的市政府相关责任人,该进行顶层设计而没有进行设计的上级政府和审判机关的相关责任人,都是有职责所在但没有履行职守的人,都有明显的玩忽职守的事实存在,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人因此而受到处罚,受处罚的只有申请人这个对实际执行罚没建筑和管理罚没建筑没有任何职责的人;更为严重的是,不管假定罚没建筑有没有实际执行和交付,实际占有并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违法主体张建军的行为是明显的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一个主观恶性最大的主体竟然没有任何人查办,他的违法行为是本案万恶之源,本案的不良社会后果没有一点与其无关,可以说没有他的违法就没有本案的一切后果,但他却可以逍遥法外,不受任何的查办;本案明显且严重玩忽职守和违法犯罪的主体一个也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申请人却成了最“严重”受罚者,处分是否存在对特定的违法失职人员的放任,对申请人又有特别“惠顾”之嫌呢?

8、国土局和申请人为规范管理罚没建筑作过很大的努力,都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善意回应——是功还是过?对罚没违法建筑的交接和管理一事,申请人多次函告过国资部门,要求国资部门接收,但国资部门没有一次有回复,申请人也曾上门与他们沟通,也无功而返;申请人所在部门也提出过要求市政府出台罚没建筑交接管理的规范化意见,当时,市政府也没有采纳,直到2015年市政府才根据国土局提出的意见,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罚没建筑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这个视角看,申请人不但不是罪人,还是一个没有功劳却有苦劳的人。

申请人认为:在法定的职能部门不履行实际执行、交接和保管罚没建筑的职能的情况下,本案对事实的认定类似于要求申请人代为履行法院(实际执行并交付)和国资管理部门(保管管理)的职责,如果法院不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要求申请人在没有实际交接的《交接书》上签名,领导也不作签名的指令,而是,直接函告国资部门去法院接收罚没财物就不会发生今天的状况,当时国家游戏规则缺失和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失职的责任要本人来承担有失公允;本案存在的许多违法失职的主体,为什么这么多违法失职的主体(包括涉嫌犯罪的主体)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这是否存在本末倒置、移花接木和避重就(罚)轻的情况。申请人没有玩忽职守的意图,自己也认为在尽忠尽职地为政府做事,没有玩真正忽职守的前提也没有实际行为,故本人特向   提出变更解除处分的申请,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技术支持:律法网 版权所有:张文江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电话:0575-83111689 手机:13305850689 您是该网站第25432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114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