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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络炒作干扰审判的炒与不炒的标准应当明确界定

作者:张文江  发布时间:2016-06-07 22:34:48  8人浏览 0人评论

阳光司法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现代社会的阳光司法一个巨大的推动力就是网络和媒体对案件内容的公开,网络的工具已经成了公众寻求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平台,只要是尊重事实的网络公开都不能被称作为炒作,没有网络等媒体的公开,哪里来这么多贪官的落网,哪里来这么多错案的纠正。

    深圳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没有明确界定网络炒作的法律含义的情况下,就规定律师不得以“网络炒作干扰审判”,这个规定会在很大程度上用来打击正常的网络公开,阻止网络对审判的阳光作用、监督作用的发挥,难道我们还要回到那个什么都可以称为国家秘密的时代,让暗箱操作再度盛行,其实,每一次网络的“炒作”都是让公理越炒越明,丑恶的东西无地自容,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是阳光。

    深圳司法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应该规定的是“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恶意的网络炒作”,才应当被禁止!!!,否则,应当被倡导,应当被赞扬,而不是被禁止,这样的规定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是否超出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不该禁的也禁了?  

    试想,如果我们更多地鼓励公众在网络上对我们的司法审判发声,欢迎各界对司法审判提出不同的意见,甚至审判机关主动地提供一些有争议的案例让公众评述,培养一个理性地评论审判活动的氛围,或许,司法改革会走得更快些,社会进步也会更快些,故深圳司法的规定可能没有太多的可以肯定之处,更多的是争议之处。

    至少,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权限制公民的法定的权利,只要是合法的维权方式百姓均可以用,当然律师也可以用,否则,律师会被剥夺一定的为公民维权的方法,深圳司法和律师协会是否涉嫌限制公众的法定权利,深圳的朋友不知有没有想到!

    欢迎各界朋友批评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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