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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规定"换季商品不退换"合法吗

2014-04-02 9:57:12 作者:李华阳 138人浏览 0人评论

   张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售价1280元的“纯羊毛”大衣。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张女士到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遂到购买衣服的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场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了“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商场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该个体户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张女士在与商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商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节选自人民法院网“换季商品不退换商家单方免责声明被判无效”)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做出“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的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的。
  此外,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对于受到的损害,张女士可以要求该商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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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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