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十天又重操旧业再入狱算累犯吗
近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刚走出看守所10天,因盗窃又被警方抓获,回到看守所见到昔日一起服刑的狱友,刘某后悔不已。
家住平罗县陶乐镇的刘某今年20岁,2013年因盗窃被判刑6个月,后在看守所服刑。今年3月16日,刘某刑满回到家中,却又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在从银川到惠农区红果子镇的路上,刘某看见路边两户人家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院内撬门入室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惠农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在银川市一宾馆内将刘某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交待了自2013年以来多次窜至惠农区红果子镇等地盗窃农村平房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刘某因盗窃罪被惠农警方依法逮捕。
(节选自中新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也即看守所所执行的刑罚只有有期徒刑一种。那么,本案中,今年20岁的刘某2013年因盗窃被判刑6个月,后在看守所服刑,便可知道刘某是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非未成年人和非过失犯罪的罪犯,本案中,刘某今年20岁,2013年因盗窃被判刑6个月,今年3月16日刑满可知,其第一次犯罪时已满18周岁,刑满释放10天就因盗窃又被警方抓获,故其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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