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投诉 扔脊骨砸晕人
王女士发现买来的脊骨内无脊髓,到超市投诉。因不满超市员工解决问题的态度,她用脊骨将对方砸晕。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王女士赔偿对方6200元。
去年6月2日,王女士想吃骨髓,其丈夫便到超市去买脊骨。回家后,王女士发现脊骨均无骨髓,十分生气,于当晚带着买来的脊骨到超市服务台投诉。卖猪肉的超市员工寇先生接到通知到服务台解决问题。王女士在理论中越发激动,突然拿起买来的脊骨砸向寇先生,将其当场砸晕。寇先生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开庭时,王女士的丈夫代为出庭,称当日王女士到超市投诉时,寇先生说他们家卖的猪肉都没长骨髓,还说“爱到哪投诉就到哪投诉”。王女士这才将脊骨扔向寇先生。他们认为此事主要责任在寇先生。
(节选自人民网“女子超市投訴 扔脊骨砸暈人賠6200元”)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因为买来的脊骨内无脊髓,到超市投诉。因不满超市员工解决问题的态度,其用脊骨将寇先生砸晕,造成了寇先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王女士主观存在过错,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寇先生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