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惠农贷款犯罪乎
被告人李意明(化名)通过非法获取的14户农户身份信息,并以上述农户名义,到某国有银行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共贷得现金657800元,直至庭审之日,仍有615600元未归还。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贷款诈骗案。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李意明犯贷款诈骗罪,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意明系湘潭县人,从事工地建设业务。2010年上半年,李意明与某国有银行湘潭县支行三农办主任谭某、客户经理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利用该行农户小额贷款(即“惠农”贷款,贷款人必须为农业户口、担保人必须有固定收入或是公务员,贷款金额五万元)的机会,套取银行贷款。在达成共识后,李意明通过向民工谎称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非法收集到10余名民工身份证信息。得到身份信息后,李意明再利用虚假的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经济收入证明”到银行担保,办理相关的农户小额贷款。按银行规定,办理贷款时,借款人、担保人应当与两个客户经理进行面签,再走信贷流程,而此时,谭某与赵某分别利用两人在银行的职权与关系网络,简化相关流程,为诈骗行为放行。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男子非法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惠农贷款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