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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持“艾滋针筒”多次抢劫获刑

2014-04-14 17:49:04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谎称持“艾滋针筒”多次抢劫获刑

  “我有艾滋病,快点给钱,不然我就向你打针传染给你。”一男子拦下一辆货车和摩托车,持装有红色液体的针筒威胁被害人实施抢劫。近日,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东有期徒刑8年。

  林某东是揭阳市揭东区人,1999年至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四次。20096月他就因谎称自己身患艾滋手持针筒抢劫被揭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9月,林某东刑满释放后在揭阳务工,但仍未戒掉吸毒恶习。

  201381914时许,林某东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与揭东区相邻的丰顺县,在该县汤坑镇汤坑路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李某驾驶货车经过时实施抢劫,抢得李某现金80元和一部手机。同年822日,林某东再次以同样方式抢劫被害人钟某夫妇,抢得现金360元和价值1230元的金戒指一枚。林某东将赃款赃物全部用于购买毒品。

  (节选自新华网“男子谎称持“艾滋针筒”多次抢劫 获判8年”)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林某拦下一辆货车和摩托车,持装有红色液体的针筒威胁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已经涉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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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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