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绝症吸毒镇痛 妻子帮忙贩毒
2月22日,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村民张丽(化名)站在了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两年前,张丽的丈夫徐闻(化名,已死亡)被查出患肺癌晚期,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徐闻被病痛折磨的寝食难安。起初,夫妻俩通过医生处方在医院注射镇痛药镇痛,后来因各种原因镇痛药渐渐无法找到。徐闻听人说吸食毒品能够镇痛,便从他人处买来毒品海洛因多次吸食,然而巨额的吸毒花费使这一原本拮据的家庭不堪重负,于是徐闻干起了以贩养吸的勾当。在徐闻卧床不起的日子里,张丽协助丈夫贩毒,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4.65克。
张丽归案后,家中留下了年仅12岁和8岁的一双儿女,以及年逾七旬、体弱多病的公婆,三原法院根据张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结合其家中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丈夫绝症吸毒镇痛 妻子贩毒依法获刑)
李华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张丽协助丈夫贩毒,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4.65克。张丽和丈夫徐闻都涉嫌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