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打工摔伤是否成立工伤
刘女士在某医院食堂工作时不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医院称刘女士自身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刘女士遂将该医院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近六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医院应对刘女士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赔偿53841元。
刘女士是一个家庭主妇,本想着出来打工挣点钱补贴家用。经其远方亲戚介绍刘女士来到某医院食堂做面点工作。但事与愿违,刚做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刘女士在面点间工作时不慎滑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院在事故发生后将刘女士收治入院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此外医院拒绝赔偿。刘女士因摔伤造成其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故诉至法院,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医院认为刘女士明知自己在湿滑的操作间工作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80%的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医院食堂打工摔伤遭拒赔 员工法庭维权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刘女士在医院食堂做面点工作,其与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不慎滑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