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民政部门代其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日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新蔡县民政局的索赔起诉。
2013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干宝大道百宴拉面馆门前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与一名身份不详的男性发生交通事故,致该名男子当场死亡,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一直未果。审理中,新蔡县民政局以民政部门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其支付本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25953.90元。保险公司认为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委托,不具有原告资格。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无名流浪人员因车祸死亡 民政部门代其索赔被驳”)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宋某驾驶越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男子当场死亡并驾车逃逸,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该民政局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民事部分,待被害人的身份明确后,应由其近亲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