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骗取离异女子情财惹大事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五旬男子骗取离异女子情财惹大事

2014-04-18 12:13:13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五旬男子骗取离异女子情财惹大事

  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谈恋爱为名的诈骗案作出了宣判,年过五旬的男子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九万元。

  陈某是一名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没有固定职业,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刚刚经历了破碎婚姻的周某,两人逐渐建立起了恋人关系。

  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周某谎称自己有熟人,可以帮她在资兴某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买到内部商品房。被告人陈某在收取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9万元购房款后,没有去联系购买商品房的事宜,而是据为已有,并挥霍一空。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骗取离异女子情财 五旬男子诈骗获刑罚”)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房款万元用于自己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