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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残是否应当赔偿

2014-04-23 7:56:01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医院漏诊致残是否应当赔偿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使阿某下半身多处骨折,可却因医生的不负责任漏诊使才刚刚23岁的小伙子成了八级伤残的残疾人,这让年纪轻轻的阿某怎么也接受不了。在与医院多次理论无果后阿某选择将医院告上法庭。

  90后的阿某老家在沙雅县海楼乡,从2007年起就一直住在县城做小买卖,2011年10月10日,阿某因一场意外交通事故骨折来到沙雅县某公立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髌骨上级开放性骨折”,骨折部位诊断为两处。

  10月12日该医院对阿某的两处骨折部位给予了治疗,治疗后阿某仍称腿疼,院方称是由于骨折引起的,并未对此事加以重视。

  10月28日,阿某病情有所好转,医院准许出院并告知出院后要在家休息三个月,阿某回家后遵医嘱在家休息三个月未行动,可是三个月过去了阿某仍不能行动,再次来到该医院,医生检查告知“你的骨头坏死了”且未说明原因。阿某随即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告知是因为上一次骨折少治疗了一处导致的症状。

  阿某这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腿一直疼,他拿着自治区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再次找到了沙雅县某公立医院讨说法,该医院派人与阿某一同来到了阿克苏地区医学会做鉴定。2013年4月12日,经过鉴定专家组成员认真分析后一致认为:沙雅县某公立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将“右股骨劲骨折”漏诊,未做任何处理,导致口才右髋关节活动不全,需尽快再次进行手术治疗,该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5月14日阿某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沙雅县某公立医院为他交付了46990.81元的医疗费用,41天后阿某出院。

  出院后的阿某分别于7月、11月两次来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所对伤残情况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做了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一场车祸致骨折 医院漏诊致残被判担责赔偿”)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某因伤病前往沙雅县某公立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伤病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使患者贻误治疗,导致伤残。对此,该医院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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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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