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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卷进选果机死亡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4-24 7:51:58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被卷进选果机死亡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2月10日,广西田阳某批发中心将4间冷库出租给覃某某。租期为2010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2010年11月1日,覃某某将冷库四间转租及自有的四套西红柿选果机出租给王某某经营。2010年12月14日,王某某雇请蔡某某到其冷库从事包装箱贴标签及筛选西红柿工作,按天计付报酬。2011年1月19日下午17时许,蔡某某在提供劳务(筛选西红柿)过程中因扎带在脖子上的围巾被西红柿选果机的齿轮卷住,围巾勒住脖子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为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广西田阳某批发中心于2011年1月30日与岑忠林签订协议,主要约定:由广西田阳某批发中心向岑忠林暂付70000元费用,款项打入岑忠林指定帐号。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之后,双方因赔偿款协商未果,2011年12月20日,原告岑某、岑某某、蔡某、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广西田阳某批发中心、覃某某、王某某赔偿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26611元,扣除已支付7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56611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女子被卷进选果机死亡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批发中心将冷库出租给覃某某经营,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覃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又将冷库及自有的四套西红柿选果机转租给王某某经营,覃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亦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选果机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也没有操作不当的情况。故批发中心及覃某某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某受雇于王某某,王某某接受蔡某某提供的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某在蔡某某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相关警示提醒,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筛选西红柿的劳务过程中,应当预见脖子上的扎带围巾会使劳动具有危险性,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蔡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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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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