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网播放《舌尖上的中国》构成侵权吗
4月21日,以“保护·运用·发展”为主题的上海地区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了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央视热播的《舌尖上的中国》被侵权案最引人注目。
《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大型美食类纪录片,央视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方是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在线点播服务。原告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涉案节目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他们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而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该案由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获得终审胜诉。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上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土豆侵权"舌尖"赔24.8万”)
李华阳律师: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经央视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享有《舌尖上的中国》纪录片的网络传播权。土豆网作为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