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宅基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问:三年前,潘某将182平方米宅基地(其中有38.5平方米宅地基属于潘某的母亲黄某)转让给我。协议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三年后,我要求潘某办理过户手续,潘某母亲黄某知道后,以潘某无权代理其38.5平方米宅地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与潘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潘某部分土地无权代理,对于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部分土地无权代理 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李华阳律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里实际上隐含了宅基地是可以出卖的,具有一定的流通性。故潘某可以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予以出卖。
潘某与黄某虽然是母子关系,但并不意味着有代理权,属于黄某的38.5平方米土地被潘某无权处分。事后,黄某并未对潘某的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因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潘某自行承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有效的部分,潘某应当继续履行。对于无权处分的38.5平方米宅基地,潘某应该返还董某宅基地的转让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