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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网上发帖污蔑前夫啥后果

2014-04-25 7:17:36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前妻网上发帖污蔑前夫啥后果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均为“八零后”出生,双方经同事介绍于2007年12月相识,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被告王女士心胸狭窄,行为极端,疑心病较重,二人无法正常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1月30日,通过顺义法院结束了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2014年1月6日和1月7日,被告做客湖北电视台的《大王小王》节目,并在节目中陈述原告与7个情人发生过一夜情,原告自上研一个月后消失,对家人不闻不问,原告研究生考试作弊并向研究生导师行贿1万元等不实言论,严重丑化原告个人形象,恶意侮辱原告父母的人格,给原告生活学习和社会评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在原、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和恢复原告名誉,并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 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网上发帖污蔑丈夫 诉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本案中,王女士在与张先生离婚后,出席参加《大王小王》节目中用不实言论,严重丑化张先生个人形象,恶意侮辱其父母的人格,给张先生的生活学习和社会评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王女士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张先生有权要求王女士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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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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