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的后果
一加油站业主低价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获利1万元。2014年4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非法获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金才自2009年经营固始县新凤凰石油城。2011年12月9日和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在明知济南市一油气销售公司出现两种93#汽油,一种无标号、一种标明国三标准,且价格每吨比正常标号的汽油价格低200—400元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两次从该公司购进不合格汽油38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9.09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利1万元。该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 加油站老板领刑罚”)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金才明知汽油不合格,仍以低价购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9.09万元。张金才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