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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04-27 12:55:50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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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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