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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长期暴打儿童谁担责

2014-04-30 16:47:40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幼儿园老师长期暴打儿童谁担责

    幼儿园小班21名儿童,在一年时间里均被幼儿园老师不同程度的殴打、恐吓。昨日,10多名被打孩子的家长拿着孩子的伤情诊断书,聚集在位于朝阳区清苑路的幼儿园讨要说法。朝阳区教委表示,将成立专门的调查组严查此事。朝阳区警方则将涉嫌打孩子的刘姓女老师带走调查。

   “上周五晚上,我给孩子洗澡时发现,孩子膝盖和小腿淤青了三四处。”昨天下午,在朝阳区清苑路的这家幼儿园内,当事家长马先生说,他再三追问之下,在幼儿园小A2班的4岁儿子才吞吞吐吐地说,是学校的刘老师踢的。

   “从去年10月份开始,孩子腿上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淤青。”马先生告诉记者,据他的孩子称,基本每天都挨打挨踢,并且被打的不止一个孩子。

    当天,经马先生提醒,在幼儿园小A2班上课的21名孩子家长,都发现自己家孩子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不同程度地遭到该幼儿园小A2班的班主任刘姓女老师的殴打,被打的部位包括头、背、膝盖和小腿,并且打完之后还威胁不让告诉家长。

    昨天上午8点,约20名家长来到幼儿园,就自己孩子被打一事讨要说法。经过交涉,园方同意家长查看小A2班在上周五的监控录像。

  “不看监控还好,一看简直气疯了。”多位家长称,刘老师把21个孩子叫到厕所的监控摄像头死角里,后有孩子的哭声传出,然后在午饭时间还不让其中部分孩子吃饭。“还有3个孩子挨了踢,视频里不时传来孩子的尖叫声。”

    记者随后也查看了相关监控视频,视频内容与家长描述吻合。

    昨天下午,有8名被打孩子的家长带孩子到航空总医院进行了伤情诊断,诊断结果显示,这些4岁左右的孩子均有不同程度的双下肢淤青、疼痛的现象,时间从6个月到20天不等,经诊断属于多发软组织损伤。

  425日发生的一切,均被小A2班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

  监控显示,当天上午1001分,小A2班班主任刘某,引导着21名孩子回到教室内,但并没有在教室里做过多停留,而是将孩子们赶进了卫生间的摄像头死角区域。

    监控画面中,两名男孩试图逃离,刘某一脸愤怒地追赶出来,将两名男孩抓回了卫生间。

  视频中不时传出孩子的尖叫声,以及刘某尖声的喊话:“你们喜欢这样是吧!你们喜欢这样是吧!”视频中孩子们断断续续的尖叫声一直持续到1005分。

  多名孩子事后称,当天他们在卫生间里遭到了刘某的打骂,被踢打的部位包括头部、小腿、背部。

  在1011分左右,孩子们陆续到了食堂内,两名孩子被刘某单独拉到一边不让吃饭,5分钟之后,在刘某的催促下,吃完饭的孩子被统一叫到教室的一边坐下。靠角落的一名男孩动作稍慢,刘某快步走过去,一脚踢在男孩的小腿上,并喊“有记性吗?”该男孩小声回答“有”之后,刘某就朝其他孩子走过去。

  随后,又有两名动作稍慢的孩子遭到了刘某的脚踢,刘某同样大声问“有记性吗?”两名挨踢的孩子只能回答“有”。

  昨天上午,被打学生的家长曾找到刘某进行对质。

  据幼儿园的记录显示,刘某今年27岁,毕业于唐山师范学院,2年前通过应聘来到该幼儿园。照片中,刘老师比较严肃,齐肩的短发烫得微卷,并染成了黄色。

  “她一开始不承认,只是说自己只是轻微地推搡了一下孩子,但后来她自己看了监控录像,喊着说,‘不敢相信这些事是我干的’。”家长张先生说,在他们追问下,对方才承认的确打了孩子,并且最早是从去年4月份就开始对孩子多次打骂。

  有幼儿园老师表示,刘某给她的印象一直是个认真负责的老师形象,“孩子发烧生病什么的,总是能第一时间发现。”

  而多名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有着显著的变化,多名孩子变得胆小怕事,更严重的则对上学产生了恐惧。

  家长王先生说,自己的女儿以前话特别多,嘴也甜,但近一年以来,性格变得谨小慎微,人也变得沉默起来。家长马先生的儿子则更加严重。“我们家孩子半夜哭醒了好多次,喊着说不要伤害他,我们大人看了心如刀绞。”

  而家长李先生的儿子,则多次表示自己害怕上学,“他2岁半的时候可活泼了,自从读了幼儿园,我看他进教室门都畏畏缩缩的,见到谁都低着头。”

  这些家长均希望,能有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同时,希望能够取缔这所幼儿园,或者让他们的孩子去别的幼儿园上学,“我们要求幼儿园向我们家长道歉,向社会道歉,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作为老师,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如有以上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体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致人轻伤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对于孩子受到的伤害,该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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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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