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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之王运生故意杀人案

2014-05-06 10:11:07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之王运生故意杀人案

                ——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运生,男汉族,19879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727日至8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428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4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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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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