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40岁的老赵是出租车司机,他从2005年6月开始就在出租车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2011年6月,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没有再续签合同。2013年3月,老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在工作期间,出租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工资也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三万五千元。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一年为由,不予受理。后老赵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出租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时效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老赵的诉讼请求。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老赵是出租公司的员工,其在职期间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行为均侵犯了老赵的合法利益。他在得知这种情况后应当及时与单位沟通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员工在职期间,单位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持续发生,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就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逾期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法院也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该案的老赵在2011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在2013年3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其主张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