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灌装“牛栏山陈酿”多大错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用购入的散装酒私自灌装“牛栏山陈酿”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诉称:2013年,徐某发现牛栏山酒比较好销售,为赚钱印制了“牛栏山专卖、代理”的名片在河南省某糖酒会上散发。后,徐某接到朱某的订购电话,徐某就购买了压盖机、印有“牛栏山陈酿”字样的标签、瓶盖、纸箱等物品,在废品站购买牛栏山酒瓶,并购进散装白酒进行灌装,包装后通过物流发货给朱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6 050元。徐某后被查获,未及销售的白酒已查获,价值人民币2490元。涉案物品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