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守约法院能否确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公众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此类协议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问题,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有约定无效的风险。
张某公司与安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向守约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发生后,张某公司认为这一约定并未指明是原告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而提起了管辖异议。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守约”与否必须经过法院裁定,张某与安某之间的约定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多个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